up vote
3
accepted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除非採四週變形工作時間,否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故:
1.需要明確訂定週日為休息日、週一為例假日;
2.如週一為例假日,週一國定假日遇到公司排定例假日,應另行給予補休假一天;且原週一之例假日,除非有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否則是不能上班,上班違法會被處罰鍰,出勤當天工資還要加倍發給。
3.法規規定國定假日遇例假日及休息日須補假一天,如果補假日又需臨時出勤,加班費計算依休假日出勤之當天工資加倍發給。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