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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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補休時數於期限屆滿,有部分時數未休完

假設國定假日工時是4小時,如果員工選擇補休,但期限屆滿時,還有2小時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請問是用剩餘的2小時加倍發給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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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你們公司有沒有遞延的情況,如果沒有期限屆期則給錢

 

條文解釋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已規定:雇主(一)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平常工作日加班,或(二)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過雇主同意時,應依勞工的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的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還沒休完的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即主管機關得依第79條論處2萬 ~ 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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