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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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上班時數未滿240小時用下個月加班去扣

某公司3月工作淡季
正常上班時間下午一點到九點
因淡季月份沒工作所以提早下班
造成有些天數上班都不足8小時
結果人資拿4月跟5月的加班時數去補回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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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狀況來說,你有去上班,也就是你有來提供勞務,結果老闆說,現在沒有事情,你先回家去,這就是雇主沒有受領勞務,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雇主受領勞務延遲」。

這部分要回歸到民法第487條來看:「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也就是說公司要你提早下班,是公司自己放棄勞工的勞務,勞工可以不用補服勞務,但公司一樣要給您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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