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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定是
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 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原則上特休沒休完,年度結算時公司必須結算成工資,除非你的公司有幫你遞延特休,那就是另外一回事,會建議詢問公司人資。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折算標準為按其未休完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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