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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件計酬之員工,得否請求加班費?
勞資案例
擔任砂石車司機職務之家豪,與公司約定「工資按件計酬,以載運『砂石體積』每米55元計算」。請問家豪是否有向公司請求加班費之可能?
實務見解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明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件以現金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亦明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故家豪工作量如超過平均每日工作8小時之工作量,自得依工作量比例向公司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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