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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應於30日內主張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方得請求資遣費
勞資案例
家豪現於位於台北總公司工作,於9月初接到公司調職至高雄分公司工作,但其他勞動條件不變。家豪至10月底才以「公司不當調職」,主張依勞基法終止與公司間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公司確為不當調職,請問公司是否需要給付家豪資遣費?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員工以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其權益之虞之原因終止契約時,應於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故家豪於9月初即知悉公司「不當調職」之情事,卻遲至10月底才主張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顯逾30日之除斥期間,故終止不合法,是公司無須支付家豪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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