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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勞動基準法工時休假彈性調整措施檢查參考指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綜 2 字第
1071009408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
一、因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 107 年 1 月1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3 月 1 日施行,內容新增若干工時與休假彈性調整措施,為齊一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之程序與標準,以減少勞動檢查時之爭議,爰訂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彈性調整措施」,係指本次修正條文所增訂本法第 32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4 項、第 5 項新修正規定內容。(詳參附圖一)
▲ 圖一 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彈性措施修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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