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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休息日 遲到...

您好,

請問 一例一修之休息日, 原預計加班8H, 卻遲到30分鐘, 這樣加班費 要如何計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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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休息日加班請假是否影響全勤
之前勞動部被問到這問題時,也並沒有明確的答案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確實可能會影響。(新聞鍊結
所以這部份暫時沒有明確的規範
可能要再觀察有沒有後續的函釋說明
至少眼前還沒有違法不違法的問題

以下為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雖說經勞資約定加班,勞工就有出勤的義務
目前休息日加班不足時數要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但是休息日加班請假扣款部份,扣的只是「加班費」,並不扣「休息日本薪」
由此看來
無法提供「額外的勞務」,並不被視為出勤「異常」
個人傾向支持休息日加班請假不應影響全勤

不過當然還是要以勞動部的說法為準
可持續關注本專區,留意勞動部最新消息

請教老師,若休息日加班遲到30分鐘,以事假處理,但公司有全勤獎金制度,規定事假必須扣全勤獎金,這樣會不會違法?或只是不宜扣發而沒有違法問題?謝謝老師!

Ans: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遲到時間應依公司請假規則(事、病假)之扣發薪資之標準,扣發加班費。

答:

1.有關休息日加班,如加班期間有請假之事由時,如何扣減薪資一節,個人見解以,休息日本可無須出勤,雇主仍需發當日之薪資,也就是說休息日係勞動法所明定的免於勞工出勤之義務,薪資照給,因此對於休假日出勤加班是不能扣發薪資,且事業單位如有全勤獎金之制度,也不宜因休假日加班請假,而扣發同仁全勤獎金的。

2.但因加班請假是事實,合宜的做法,應依公司請假規則(事、病假)之扣發薪資之標準,扣發加班費。

休息日出勤,原本應該是「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的

但後來勞動部又表示:同意僱主加班,最後又無法出勤到約定時間,就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參閱「休息日排班沒出勤 勞動部:依請假規定計薪」或勞動部Q&A

由於沒有提到遲到的狀況,我們可看看勞動部關於遲到的Q&A
1.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2.勞工遲到的時段,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處理
3.勞雇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當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提下,可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

綜合以上資訊,大概可以推論
1.還是可以少算加班費,不過保險一點的做法,就是以事假處理
2.因為是加班,所以工作起訖時間的調整空間比較大;加上休息日前2小時與後6小時加班費不同,估計雇主多會直接推遲工作開始時間,必要時再要求請後面半小時的事假。

因此,假設上班時間是08:00~17:00
若公司要求請08:00~08:30的事假,就扣半小時*1.34的加班費
若公司講改從08:30開始算加班,要求請17:00~17:30的事假,就扣半小時*1.67的加班費

要注意的是:休息日是有薪假期,故這邊扣款,應該都只扣加班費,並不扣原本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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