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一下店家有幾個員工?
五人以上就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員工未滿五人雖不一定要幫員工投勞保,
但員工一人以上就是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勞保局FAQ)
另外,勞退也是仍然要提撥的。
以您提到的店家來說
一週只休週日一天,每天扣掉空班實際工時10小時
每週工時可能達60小時
超過每週40工時的部份有沒有計算加班費?
就算有計算加班費,每個月也老早超過加班上限46小時
這已經不是一例一休新制,與合理不合理的問題,
即使是舊制,店家也早就嚴重違法了
想改善現況,與雇主溝通當然是第一步
只是店家違法的狀況很多,恐怕不易一下子說得清楚
而一次指出店家所有違法情節,也很有可能會導致直接翻臉的結果
您的朋友可能要有心理準備:不是選擇申訴,就是選擇離開。
申訴管道可參考勞動部 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只是在規模這麼小的單位裡
一旦申訴,即使是目的達到了
但是勞雇之間關係恐怕也很難完全像從前一樣了
這是勞工的弱勢與悲哀啊~
答:
1.餐飲業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其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依前述排班原則所提問題說明如下:
(1)一個月只休四個星期日是絕對違法的。因為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每日工作時間是12小時(含二小時空班),如採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可14休2,每天工作10個小時,無須計列加班,惟其他日數則因挪移正常工時至其他工作日致免出勤日會產生空班。
(3)亦即四週變形工時,第2週(至多可連續出勤12日)、第4週之週六及週日為例假日,4 周內之 4 日休息日於 4 週工時達 160 小時後統一實施,致可連續免出勤 10 日。
1.每週工時與加班時數上限應該已經超出規定,依照你描述雇主的為人一定也不會付加班費,所以通通不行違法,勞保都不申請,真的不怕發生事故嗎?
2.遇到這種雇主真的很頭痛,但其實換人頭弄東弄西也是挺麻煩,久了也是會讓他學乖,至於這種老闆就是依附反人有人會來做的心態,所以建議還是離開這個雇主吧。
這樣看來,雇主根本無意遵循法令啊~
基本上還是建議申訴,制止蓄意違法的雇主
他即使另起爐灶,但總是要多花心力和金錢
多折騰幾次,相信能逼他守法
當然,可以理解和體諒基層勞工為了生活,
經常忍氣吞聲,不見得有心力與雇主周旋
如果真的有顧忌,就騎驢找馬,儘快另謀出路吧~
早點脫離違法雇主
再退一步說,就算新工作難找,至少要向雇主反應調整薪水
基層勞工忍受超長工時、拼命加班,還不就是為了能多點收入?
雇主不想給假,好歹也要爭取合理的加班費
加班費與另起爐灶,讓雇主自己選吧~
最後,所謂「慣老闆」,都是忍氣吞聲的勞工慣出來的
可以的話,仍然建議不要縱容違法的雇主
免得雇主覺得:「反正我違法也沒影響,錢照賺,還賺更多!守法才是笨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