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例一休變形工時
答:
1.現行勞動法變形工時分為二週變形、四週變形和八週變形三種;其中二週變形不限行業別,四週變形適用服務業,八週變形工時適用於製造、營造業。
2.本案所述問題並未提及 貴公司適用何種行業的變形工時,因此無法檢視 您所提供工時是否符合三種變形工時之規定。
3.為便於 您檢視 貴公司之行業別,謹將二週變形、四週變形和八週變形之排班原則彙整如下,敬請 卓參:
(1)二週變形:
a.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b.將2週內2日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10小時,每週工時至多為 48 小時,每 2 週工時不得超過 80 小時
c.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 2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2)四週變形:
a.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b.將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c.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3)八週變形:
a.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b.將8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 8 小時,每週工時至多為48小時,但每 8 週工時不得超過 320 小時
c.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8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1.變形工時的設計就是以週為單位,以月為單位來計算本來就是衝突的,而且在勞基法的工時設計上,都是以週為單位,建議應捨棄以月的概念的方式來思考,才不會覺得卡卡的。
2.須符合以下規定:
二週變形:每7日要有1日例假,二週內例+休要有4日。
四週變形:每二週要有2日例假,四週內例+休要有8日。
八週變形:每7日要有1日例假,八週內例+休要有16日。
一例一休上路後
過去有相當多計算每月工時、甚至全年總工時的方式,現在應該都要捨棄
因為不管是雙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都是以週為循環單位
若仍以週以外的循環單位計算,不僅麻煩,且易有疏失而徒增違法風險
- 變形工時制度要看行業別適用,您未提供資訊,無法得知是哪一種變形工時
不過即使以彈性最大的四週變形來看
四週內總共要有四例四休,並且例假日與休息日都是以整日計算
工時的變形只能在工作日內變形,不可以佔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簡單講,變形工時是允許將單日工時打散去其他工作日,達到延長單日工時的目的
而不是、也不能以減少單日工時的方式,增加上班的天數 - 採用變形工時,一定要排班表
並且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
作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國定假日如果有調移,原日期的確不用算加班費
但一定要明確知道調移到哪一天,且如果調移後的日期又再出勤,一樣要發加倍工資 - 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公司有經營需要,可以與勞工協商,但不得強制排休或扣特休
此外,也應在班表上註記特休安排的日期
您公司可能有不只一處的違法狀況
建議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並向雇主溝通協商,
要求雇主依法給予加班費及休息,不可再以每月總時數計算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在台北市是勞動局,其他縣市可能是勞工局或勞工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