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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2.依前述規定104/03/23到職至105/3/22滿1年,自105年3/23起應給予特休假7天,至106/03/22滿2年,您如本(106)年3月23日仍在職,依規定需給您10天之特休假。
3.您雇主如未依前述規定核予特別休假,援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需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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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都還沒拿過特休,你的雇主肯定違法,你可請求雇主補償你的損失。
104/3/23到職在105/3/23已經滿第一年,應給你7天特休。
如果在106/3/23仍在職,就可再獲得10天特休,都是雇主該給你的,未休完要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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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23到職
105/3/23年資滿一年,應依法享有7天特休,期限至106/3/22
由於新舊制在年資滿一年的特休天數沒有差異
因此106/3/22以前離職的話,不需要考慮新制的問題
不管您公司採曆年制、或是週年制
106/3/22以前離職,就是應該以週年制7天扣掉已休特休後結算
若您106/3/23仍在職,年資已滿兩年,將再享有新制特休10天,期限至107/3/22
即使106/3/24離職,這10天一樣要結算折現
您若從到職至今都沒休過特休
則公司的說法是有問題的,應向公司依法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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