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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特休要給薪嗎?

以前上班都說特休是有薪假,現在保全雖然也是月薪但要上滿公司規定時數才領足月薪,也就是有點以時薪計薪的感覺,本人問題是,若我請特休公司是否該給我特休薪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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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大大,可是我跟公司休1天特休,看薪資單卻被扣了2小時的錢

我想問一下這合法嗎?

我是坐滿288的保全,我休一天特休,1天上班是12小時

但是公司說特休只能報10小時,所以我要休特休會被扣2小時的錢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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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請問一般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時間為一天8小時計算,所以喪假,公假,特別休假等,給付工資也是給予8小時工資。
那保全業,每日上班為12小時,這部分的工資是該給保全人員,8小時還是12小時的工資。
承辦人員:
回覆內容:依該指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至於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1日工資之計算,應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每日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例如,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經核備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其1日工資應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0核計。至其如有超過約定正常工時部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以維該等勞工之權益

勞動部  敬復
回覆附件:

答:

1.特別休假(以下簡稱特休假)係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表彰勞工在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一定年限,賦予一定天數特休假之權利,勞工請特休假視同出勤,事業單位仍需給薪,即法律給予免除其出勤提供勞務義務之意。

2.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併此陳明!

保全人員因為屬於84-1條人員,不受30.32.36.37.49的規範,但並沒有排除第38條(特休假)的規範,因此應依法給予特休假,若愚特休假日安排出勤者,亦應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給予工資。

參考資料:勞動部網站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

 

只要勞動部沒有函釋說明,保全沒有特休假的情形下,保全自然會有特休假,

而依社會氛圍下,也不可能保全會沒有特休假,

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都可以清楚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保全人員特休還是有的

只是您所擔任的公司是否依法給您特休,就要特別留意,

只要有特休假,就應該在某些情形下折算工資,

若貴公司沒有給予您特休假或特休折算工資的權益,

必要時,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訴,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可參閱
勞動部常見問答、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此外也可以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特休還是應該要有的

根據勞基法第39條(節錄):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此就如您所知,特休假是有薪假期
勞工行使特休權利,是用來免除工作日服勞務的義務
因此特休假當然是安排在工作日
換句話說,排了特休,則特休所佔時數應從當月約定的工時中扣減
例如約定保全每月工時220小時,排了10小時特休
則當月實際出勤的工時210小時,且工資比照220小時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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