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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如依法令與雇主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者,有無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如依法令與雇主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者,有無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84-1條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如依法令與雇主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者,有無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二六號解釋文略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2、是以,雇主如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同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簽屬書面約定書,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可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3、於一例一休施行後,適用同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究有無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休息日,學者專家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見解者認,該條僅規定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而得不受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之項目不包括休息日,且本次修法就工時縮短部分如前述工作者未得到工時相對縮短之利益者,顯不公允,故,同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亦享有每週一日「休息日」,立委並在立法院質詢勞動部部長時稱,此乃立法所造成之「美麗錯誤」;持否定見解者認,該條已明文同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之工作時間不受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則雇主得與該工作者維持原有之工時約定,即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於此情形下,該工作者每月工作日相當於24天,即不可能有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休息日。

4、就現行法令而言,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其為勞動部指定之同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而勞動部106年3月6日勞動關5字第1060125387號書函略以:「1、查保全業保全人員業經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雇主可依該條規定,與工作者以書面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基此,勞雇雙方前開書面約定,應自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日,始發生效力。2、所謂「84條之1」的彈性並非指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為利於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該等工作者之勞雇約定書有所遵循,本部訂有「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故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勞雇約定書時,其工作時數仍無得逾越前開所定上限。」在前揭行政命令規範下,再加上勞動部所發布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中亦未明定其享有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休息日,於勞資雙方得約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240小時情形下,除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休假日外,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每年放假日為77日(或潤年之78日),其中52日為例假,25日(或26日)為休息日,而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一般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則一般勞工全年得享有之休息日應為52日,因此,如前述說明,保全業保全人員之休息日為25日(或26日),顯非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休息日。

5、據媒體報導,為使同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亦享有工時縮短之利益,擬以修正前述工作者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方式縮短工時,增加休息日,其草案計有甲乙二案,甲案為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68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20小時,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乙案為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20小時,延長工時上限為68小時。不過,勞動部表示,會找勞資雙方開會,討論不會只限於這2種方案,屆時會邀請勞資雙方一起討論,並以雙方之共識整合一個版本,有一致的標準做為修改方向,平衡勞資雙方之利益與衝突。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07.20撰擬2018.06.19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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