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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一例一休過於僵化?主管機關函釋能解決嗎?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蔡尚宏專欄】一例一休過於僵化?主管機關函釋能解決嗎?-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也就是俗稱的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的安排,主管機關認為: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勞動部105.12.28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

上面函釋說的是「例」、「休」的安排,而不及於國假或特休,因此,圖示中的例一及例二如果沒有採四周變形工時,都不符合勞基法第36條的規定。

雖然坊間很多認為一例一休過於僵化,但其實在主管機關的函釋下,已經大幅放寬解釋。當然相關函釋可能造成法令的複雜化,甚至有些函釋有逾越母法之嫌。這些在後續的文章中,都會向各位做說明。

明天是司法官、律師考試的第一試,祝考生們考試順利(特別是本所的助理們)~

【蔡尚宏專欄】一例一休過於僵化?主管機關函釋能解決嗎?-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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