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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與週年制兩者之間,沒有所謂划算的問題
因為曆年制雖然是被允許的制度,但給予的天數仍然不能低於法令規定
此外,106/1/1新制上路,會「重新」發14天,這絕對是誤解
勞動部只要求將新舊制的差額補給勞工而已,沒有重新發的說法
且勞工局只是按照週年制天數回答,並未轉換成曆年制
曆年制的計算原則,是將週年制天數,從12/31切割成兩段,再重新組合而成
所以加總起來,還是會等於週年制天數
不過各家公司在切割後依比例計算上,
可能因為以月比例/日比例計算、以及進位方式的不同,而有差異
以下提供一般計算概念,以日比例並四捨五入至小數2位,供您與公司人事室比對:
7/7滿3年,回推您的到職日為103/7/7
105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1年舊制特休7天*187/365+滿2年舊制特休7天*178/365=3.59+3.41=7天
106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2年舊制特休7天*187/365+新舊制滿2年差額3天+滿3年新制特休14天*178/365=3.59+3+6.83=13.42天
上面公式若改四捨五入至整數,則得到的天數應該會是4+3+7=14天
但這14天與勞工局所謂的14天不同,勞工局只是純粹以週年制回答,不代算曆年制
至於與您公司人事室計算出來12天的差異,應該不是進位方式的差別
有可能是人事直接以新制滿2年的10天*187/365=5.12
算出來的5天加上後半年的7天,得出12天
如果真是這推測的狀況,則這算法是錯的
因為新舊制差額3天,在去年度並未參與切割比例,所以在這邊要全數給予
否則給予天數會比法定天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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