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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時薪制勞工的例假與休息日規定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等員工無須出勤之日,工資由雇主照給。一般月薪制人員認定上固然沒有問題,領取的月薪中已包括例休未出勤的部分。但是工時較短,在一般工作日可能非每天出勤的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有沒有一例一休呢?工讀生在例或休未出勤,有沒有工資呢?
依據勞動部在106年1月6日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勞動條件基準第3點規定,「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
因此,現行基本工資每小時133元(107年1月1日起調為每小時150元),工讀生在例休未出勤,已折入基本工資。雇主不用再另給。
但應注意的是,上面講的是工讀生在例休未出勤的情況。如工讀生在例、休出勤了,則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特別是依據勞動部103.11.5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釋,因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因此沒有變形工時的適用。所以如果工讀生工作到第6天,即可能面對例或休出勤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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