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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不好意思我又來請問大家了

同事90年到職,94年勞退新制實施,有結清年資先支付一半(但沒有離職喔)

我們選擇新制,每月提繳6%

100年該名員工調動到另一個公司單位,不同的公司組織,但同一個負責人,

當時結清年資,不黯法令沒有報備,時至今日,老闆想結清該員工舊制年資,

但不知道如何計算,因為聽說是兩家公司同一負責人,等同未離職,

我們想結算到今年此時,因為該員工很認真,我的雇主想要留住人才,

認為該給的福利就應當給,想請問大家,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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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先結清一半,這不太對吧,依當時的條件結算的另一半跑哪去了呢?

不過聽起來公司是想從優給予的,因此應該不會再想用當時的條件結算的另一半來補足就了事了吧!

首先新制部分不需計算,舊制的部分請先算出舊制年資有多久,從到職日起計算至轉新制為止。

再用舊制年資依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規則計算退休金即可,大概是90~94共4~4.5年左右,基數應為8~9。

因為有提到曾結清過一筆錢(以前那一半),因此可扣除此金額,以差額補足之。

😊感謝喔

答:

1.勞退新制係於民國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因此在民國94年6月30日以前之退休金制度(俗稱舊制退休金),那時事業單位為免再提撥台灣銀行(前為中央信託局)退休金專戶,勞工主管機關同意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結清過往退休年資(但不影響退休、特休假等其他年資),並函報當地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俾免再續提撥勞退舊制之退休金。

2.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為: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本案例所詢 貴公司舊制退休金年資結清年資先支付一半,依民國94年6月30日前一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基數-當年已結清金額,再行補發以資結清。

4.至於勞退新制退休金年資(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無需要結清,勞保局會按月依各勞工勞保投保級距之金額核算百分之六退休金,雇主依單繳交後提存至勞保局個人專戶,待勞工等符合申請退休要件時,即可向勞保局申請核發退休金。

謝謝您詳細的解說,我會做筆記的,感謝您。smileysmileysmiley

勞退新制實施以後,如果勞工選擇新制
則舊制年資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是保留年資,等契約依規定終止時,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是結清年資,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之給與標準結清。

結清年資,只是將舊制退休金先結算給予,本來就不影響勞動契約存續
您提及當年結清只支付一半,基本上是以低於勞基法的方式結清,並不符合規定!

您公司若希望以優待勞工的方向,補結清舊制年資
可直接以目前的平均工資結算(理論上應該比94年7月時的平均工資來得高)
由於94年7月後選擇新制,因此舊制不再累積,仍是90年~94年,大約4年的舊制年資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基法第55條,一年兩個基數,因此大約8或9個基數(視到職日而定)
用目前的平均工資*基數-當年已結清金額
如此則視同以目前的平均工資結清,理應比94年依規定結清的金額還高

新制退休金則並不需要結清,因為已經每個月提撥到勞保局的個人專戶
等符合申請退休條件時,向勞保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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