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8 閱覽: 4616
置頂

關於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寫說代表任期4年

那是一定有"硬性"規定要做滿4年嗎?

還是有彈性空間? 謝謝

熱門回應

我也想請教一下 莫瑞斯~~~

我司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因為人情拜託才去擔任,

現在勞資會議的責任變大,勞方不願意再擔任,

因我司沒候補人選,也貼出選舉公告(沒人願意當),

只能再用人情拜託方式請人出來擔任,

這樣也要把任期當完再重選嗎?

您好 我想再請問一下

如果當中勞方代表遇到工會改選的時候  也全併改選了

新的勞方代表不是遞補的 而是新改選的

那這樣可以嗎? (勞方代表任期未滿四年)

謝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但如果有變動或出缺可遞補,故不能算是硬性做滿四年。

謝謝!!!

答:

1.勞資會議代表一任4年,但如有委員如有離職或其他原因無法續任職務者,依法可由候補委員遞補或補選之。

2.依前說明,既有遞補制度,那麼勞資會議代表就不是一定都要任滿四年。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
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前項勞方
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二、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序遞補之。

從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可看出就是固定四年一次的重新選派
中間難免可能有委員因離職、轉調等因素而出缺
所以辦法中也寫到了候補與遞補的方式,遞補名額不足,就是補選
例如A勞方委員當選一年後,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B勞方委員遞補
則B委員就是在剩下三年任期中擔任勞方委員,期滿連同其他委員一起卸任改選

既然是有遞補制度,自然就不是一定都做滿四年囉~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