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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的適法性?

【律師談吉他】「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的適法性?-不能勝任

感謝 律師談吉他 授權分享

有些雇主愛刁難,說你這個也不會、那個也不會,最後用一句「我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想叫你走人。
 
工作能力不及格被請走,是合情合理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允許雇主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可以終止契約,畢竟雇主也不是在做善事,請你來就是要實現一定產值。
只是,怎麼樣叫做「不能勝任」呢?
 
目前最高法院一致的見解,是認為要從兩方面綜合來看:
第一,客觀上的工作能力:
假設是司機,你有沒有辦法開車?假設是工程師,你會不會雇主要求的程式語言?會不會撰寫程式?…
第二,主觀上的工作意願:
你有沒有盡力工作?有沒有「做得到卻不願意做」的消極態度?
 
想主張「不能勝任」來終止契約,並不是隨雇主喜好來隨意認定,看員工A不順眼、看員工B都在睡覺,就能把他們掃地出門,而是要根據員工的客觀工作能力加上主觀工作意願來一起考量。
若勞工客觀上能夠達成雇主的勞務要求,主觀上也有意願工作,就算工作能力不亮眼、態度稍微不積極,在法院看來就還是能夠勝任那份工作,不構成終止契約的事由。
 
舉一些例子來給你們聽,就會比較清楚了。
 
【律師談吉他】「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的適法性?-不能勝任📌某工地主任出了車禍(非職災),導致其行動不便,無法進行工地巡察。原先雇主給予留職停薪,但兩年過後仍未完全痊癒,便決定解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
這個案件中,雖然員工仍有意願工作,但客觀上確實無法達成雇主的契約要求,法院最後肯定雇主的解僱為合法。
 
【律師談吉他】「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的適法性?-不能勝任📌某駕駛單年內就遲到12次,常亂說理由無故請假18日甚至曠職2日,更時常違反工作規則而接獲申訴,雇主於申誡、警告多次後予以解雇。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29號判決)
這個案件中,就算駕駛是個車神,但從長年遲到、無故請假與曠職,可看出勞工根本主觀上沒有意願履行工作,「能做而不願意做」,因此法院肯定解雇合法。
 
相反地,有些解雇連法院也看不下去。
 
【律師談吉他】「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的適法性?-不能勝任📌某員工的業績達成率連三個月不到20%。看似很誇張,但其實該名員工才剛生產完回歸工作岡位,並且也在第4個月就達成70%,明顯回復正常,雇主卻仍刁難予以解雇。這個解雇,法院就認為不合法。
(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號判決)
 
【律師談吉他】「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的適法性?-不能勝任📌某員工業績不佳,雇主認為他衝勁不夠、與經銷商的配合又不佳,便予以解雇。然而,法官在審判中發現,明明當時所有業務都未能達標,並不只該員工的業績不佳,明顯是雇主單憑自己主觀感受來決定誰不能勝任而沒有其他證據,並不符合勞基法的解僱事由。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員工的不好,雇主最知道,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解雇員工。
那些地方業績不達標、違反什麼工作規則、有沒有事先警告、申誡,這些事情都要做到並留下紀錄,才有可能主張合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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