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看到有提問者在四周變形工時的排班與月薪週期上有混淆的情形。
排班的週期與計薪的週期是不衝突的,四週的週期內產生的加班費應在四週週期內計算,您提到的前後無論幾天,都已經是另外的四週週期,只是因為發放月薪的原因,被算入計薪週期內,其實是不同的。
另外四週週期的工時是160小時,162小時中多出了2小時,應審視在這四週週期的班表,了解產生延長工時當日的屬性才能判斷,也不是用總工時可以推估的。
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另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因此所詢9月工時是四周162小時,即已超出四週正常工時160小時之上限,其中2個小時要算加班。
其實班表週期與計薪週期是不衝突的
因為班表是在上班前排定;計薪是在上班後計薪
只要將班表依照變形工時規則排好,註記每個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
計薪可仍舊依照月份計算
您文中提到四週工時,先假設您公司行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正確的制度,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四週工時超過160、四週休息少於8天、或是單日工時超過正常工時,都要計算加班費
四週週期循環不斷,一個月應該至少會跨兩個四週班表,而非每個月從頭計算四週
以上是目前彈性最大的變形工時制度
再怎麼變化,也都不能脫離變形工時制度的規範
您提到9月份四週工時162,整月工時174
單看四週數字是超過規定的,應該要有加班費
不過實際上必須看週期班表而定,整月工時174並不一定有超時
即使有加班費,也要以加班日的屬性計算,沒辦法以總工時計算
您公司可能對法定的工時制度不太了解
建議提供勞動部的變形工時手冊給公司了解
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及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