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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特休折算

我於105年2月17號工作106年10月6號離職只休過一天特休,能折算幾天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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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資遣係屬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1-5款所發生之事由,雇主得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2.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所述:105/2/17到職106/1/1新制上路時,已符合滿半年的年資,應該享有新制特休3天,另至106/2/17年資滿1年,享有特休7天特休,您於106年10月6號離職,前述滿半年3天及滿一年之7天特休假,若有未休畢者,雇主即需折算工資發給。

105/2/17到職,於今年1/1滿半年應給予3日特休,若於106/2/17有未休完的部分,應折算工資。

106/2/17滿一年有7天特休,如在106/10/6有未休完的部分,也應折算工資。

您未提及公司的特休計算方式,暫以週年制回答
105/2/17到職
106/1/1新制上路時,已符合滿半年的年資,應該享有新制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6/2/16
這3天如果未休完,應該於106/2/16結算,並折算工資,可隨二月份薪資發放
106/2/17年資滿1年,享有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7/2/16
這年資滿一年的7天特休,只要106/2/17仍在職,就取得資格
即使106/2/18離職,來不及休,7天都應折現
因此您雖是106/10/6被資遣,也同樣屬於終止勞動契約,未休特休一樣要折算工資

只是不知道您所休的1天特休,是在2/16之以前?還是2/17以後?
這可能影響您不同時段的特休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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