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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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資遣

公司在今年8月成立,而我在8月30日上班。
公司本說要給勞健保,但是目前至今都沒有。
我們是領現金,並沒有薪資匯款進戶頭。
我們有打卡上下班紀錄。
我算是特助工作,但是後來變相
我必須要做會計、翻譯、設計、人資。但是我還是都有著手完成。

下班還曾經被要求去抓姦。

而昨天老闆突然直接傳line跟我說 要我離職。完全沒有原因。
我這樣能要求資遣費 或者預告工資以及申請非自願離職。
還有要求追訴勞健保部分。
但是我看了勞保規定的非自願離職的申請書上,
資料要求要有勞保字號。但是公司不給予我們保。
這樣填寫會部會影響到我的權益呢?

 

所以我想詢問

1.沒有勞健保惡意資遣我們能有甚麼補助?

2. 我們才剛上班老闆就要我們走人,我們非自願,是否可以如願能先申請到失業補助金? (因為表格上有寫勞保字號)

3.老闆不給予保勞健保,是否我們有可以要求追朔?

4. 預告工資補助金是否也可以要求給予?

5.薪資都是給予用現金,但是我們有打卡上下班證明,證明在此公司上班。沒有申報薪資所得

熱門回應

所詢問題分別擬覆如下:

1.沒有勞健保惡意資遣我們能有甚麼補助?

   答:

      (1)若 貴公司員工人數未達5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是可以不參加勞工保險的,但健保、勞退及就業保險都是要加入的,本案可提供相關事證向勞工局申訴。

      (2)另雇主資遣勞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5款之相關事由,否則即有不當資遣違法之虞。

2. 我們才剛上班老闆就要我們走人,我們非自願,是否可以如願能先申請到失業補助金? (因為表格上有寫勞保字號)

   答:失業給付屬就業保險的範圍,投保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即可申請。如果雇主未予加保,則雇主即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3.老闆不給予保勞健保,是否我們有可以要求追朔?

   答:勞保年資自投保之日起算,保險年資無法追朔,但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因此對勞工所造成的損害,雇主需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 預告工資補助金是否也可以要求給予?

   答:

      (1)有關預告工資之給予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您於8月30日上班迄今(11/28)日未滿三個月即終止勞動契約,依法雇主無須給付預告工資。

5.薪資都是給予用現金,但是我們有打卡上下班證明,證明在此公司上班。沒有申報薪資所得

   答:建議保存上下班打卡之出勤紀錄,以為日後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之用。

所以我想詢問

1.沒有勞健保惡意資遣我們能有甚麼補助?

如果公司真的很小,人數小於5人,是可以不參加勞工保險的,但健保與勞退還有就業保險都是要加入的,請提供證據向勞工局申訴。

2. 我們才剛上班老闆就要我們走人,我們非自願,是否可以如願能先申請到失業補助金? (因為表格上有寫勞保字號)

失業給付屬於就業保險的一環,因此有加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就可以申請。

如果雇主真的沒有幫你加保,那雇主就要負責。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3.老闆不給予保勞健保,是否我們有可以要求追朔?

年資無法追朔,但你所造成的損害依法可向雇主求償。

4. 預告工資補助金是否也可以要求給予?

未滿3個月沒有預告期,因此無預告工資。

 

 

您的狀況有點複雜,這邊只能分開來講
至於整體上怎麼進行,可能直接問勞工局,比較有正確的方向與程序

先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節錄):
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在有提撥勞退的狀況下,一年0.5個基數
若任職期間為8/30~11/13,則共在職76天,資遣費計76/365/2=0.1041個基數
假設您平均工資=30000,則資遣費=30000*0.1041=3123元
未滿三個月不需要預告期,故沒有預告期間工資

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手續、必要文件,可參閱勞保局失業給付網頁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請領資格第2條: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非指同一公司任職滿一年)
另外,請領手續裡有提到離職證明文件:
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事業單位五人以上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員工未滿五人就不一定要幫員工投勞保,一般讓勞工會自行到公會投保
如果您公司員工達5人以上,則未保勞保的部份,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的範圍,員工一人以上就是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勞保局FAQ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是指因為雇主沒投保,使勞工申請不到應有的給付,雇主要賠償
這部份要向勞保局檢舉,可參閱勞保局:與檢舉案相關的熱門問答

您可保留出勤證明、薪資證明,先向勞工局諮詢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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