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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數認定

1、請問我上班正常時間是8:00到17:00,那我今天加班打卡是18:45,請問我若報加班時數可以報2小時嗎?雇主可以說我打卡不是整點(19:00)所以只能報1小時。
2、若我加班到17:30,加班時數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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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本案正常出勤時間8:00到17:00,如工作屬性非屬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一般公司工作規則中都會明訂應休息30分鐘後,亦即自17:30起才能報支加班,以資符合勞基法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之規定。

3.至於加班至少應多少時數一節勞基法中並未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議定後載明於工作規則中,報縣市政府勞動局核備,惟請以核實報支為宜,如能以“分”計算則無爭議。

4.綜上析述,因此本案如自17:30起才能報支加班至18:45,加班時數為1小時15分鐘;惟如班至17:30因中間未有休息時間,較不建議為之,但是若經勞資雙方合意則17:00至17:30加班時數為半小時。

因為法律未明文規定加班的最低單位,因此經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所以要看公司怎麼規定。

最保險的做法,就是計算至分鐘。

一般而言,通常不會加班至最後一刻才打卡離去,或許有些整理的時間或預備離去的收尾時間,因此為求免生爭議,常見以事先申請制的方式來先約定好加班的時間,這樣雇主也比較能評估加班的確實時間與工作量。

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所以加班時數的最小單位,基本上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只是加班費的計算結果,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就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延長工時工資
換句話說,只要是實際提供勞務、或是雇主要求勞工晚下班,無論幾分鐘都應給加班費
可以多,不可以少。多給就是優於勞基法;底限就是計算到分鐘

然而在加班認定上,由於部份勞工延遲下班,未必都在提供勞務
可能在處理私事、或是等候與親友會合等私人原因
為了避免認定上的爭議,許多企業會要求加班需事先申請,審核有無加班的必要
這樣的措施並不違法
畢竟雇主給付加班費,有權利評估是否工作量的確大到有加班的必要
同時勞工加班後,雇主也有權利檢視加班的成果
只是雖然是事先申請制,但實際計算加班費時,仍應依照實際提供勞務的時數
給予以不低於「計算至分鐘」的加班費

以此來看,如果打卡時間為18:45,確實都在提供勞務
則加班費理應計算制18:45
公司以整點計算,只計到18:00,可能有少算的問題
不過若要求雇主計算至19:00,也於法無據

至於17:30打卡,由於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不長,比較容易有爭議
必須進一步釐清是否為提供勞務?抑或只是勞工整理私人物品準備下班?
能確定的是,如果確實是提供勞務,則仍應計算加班費
建議公司應該以較小的單位計算延長工時,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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