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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研議一定薪資以上主管適用責任制的可行性

勞動部研議一定薪資以上主管適用責任制的可行性-主管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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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記者-夏明定

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周火速拍板一例一休修法草案,他表示,因應現在產業發展諸多不同形態的工作方式、生產形式,除了勞基法修法本身,裁示勞動部研議,鬆綁相關法規函釋,讓高階主管及新創企業得不受現有《勞基法》有關工時的限制,得採用責任制的可行性。

 

此外,賴揆也要勞動部研議新的勞動法令,有別於目前源自於生產線時代「工廠法」而來的「勞動基準法」。

 

近來工商界反映,民國73年制訂的《勞基法》係以製造業為基礎,隨著時代變遷,服務業占國內生產毛額比重愈來愈高,也發展出很多工作型態,如電郵工作者、在宅工作等等,現行《勞基法》不好用,如同一套衣服要人人都合身並不容易,因此主張針對服務業制訂不同工時與休息規範。

 

而美國商會、歐洲商會已多次針對勞基法第84-1條適用人員範圍提出意見,主張針對管理階層薪資達一定水準者之工作時間安排給予彈性,並應允許雇主和勞工合意出勤紀錄方法及時間單位,以減少為維持僵化出勤紀錄而必須花費的時間,及提升勞資信任與合作。

 

兩商會主張是,針對基層勞工,不論是服務業或製造業,都應加強保護,工時管制可以嚴格;但對於月薪達一定水準以上的白領知識工作者及管理階層,如月薪在20萬元,其工時可以彈性,因為白領知識工作者具備與資方議價能力,工時可以不要管太嚴。

 

不過據了解,勞動部會再對勞基法鬆綁再作檢討,但對於一定薪資以上的管理階層適用責任制,勞動部持保留態度,並不認同外國商會的訴求。

 

 

延伸閱讀
11/08-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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