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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

陳業鑫律師 #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

【陳業鑫專欄】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工資

本文獲 勞動達人-陳業鑫 授權轉載

【陳業鑫專欄】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工資【陳業鑫專欄】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工資

 

(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

夜點費屬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係勞工輪值中、夜班所獲得之報酬,為工資一部分,應計入員工退休金之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判決要旨:
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不論係給予金錢或實物、給付名稱為何皆屬之。夜點費係因輪值中、夜班而得領取,金額雖固定,並不因員工之工作內容、年資、職級不同而有差別,但仍以參與輪班工作者始得領取,符合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等工資性質,並非體恤員工辛勞之恩惠性給與,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計算員工之退休金時應將夜點費加入計算。

內文摘錄
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 2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次按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現金或實物,則非所問。又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具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而所謂對價性,則著重於勞方所付出之勞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平衡關係,是以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自應以夜點費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

本件之夜點費並非為因應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之款項,而係在該特定工作條件下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此種雇主因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加給之給付,本質上自應認為係勞工於該值班時段從事工作之勞務對價。就此而言,系爭夜點費係兩造間就特定之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其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再者,夜間工作因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將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人身安全,屬危險工時,雇主對輪值中、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而本件夜點費既為輪值中、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作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亦應認具有勞務對價性。

■說明
本案起因某公司員工申請退休時,主張於受僱期間均依公司規定輪值大、小夜班,並受領公司給付之夜點費,該夜點費為其服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付,自應計入平均工資,公司核發其退休金時,應將夜點費納入併計。法院經審酌後,並未採納雇主「值夜班人員之餐食,幾經沿革,方改以現金發放代之,性質上為伊單方體恤勞工夜間工作外出覓食不易,基於照顧勞工之目的,而嘉惠補償夜勤勞工提供勞務所增加之費用支出」、「乃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膳雜費相近之福利措施及恩惠給與」等主張,而是認為既然員工有大夜班制度是常態,發放夜點費也是常態,那這種特殊給付就應該被視為勞工「夜間值班額外付出健康成本」的對價,為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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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勞動部:七休一例外之適用,不是採申請制,主管機關可主動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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