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延長工時部分每日最多加班4小時,亦即每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另依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2.依前述規定檢視 貴公司11/7及11/8兩天出勤時間如下:
(1)11/7:正常工作時間(8:00-17:00)計出勤8小時,21:00-23:00加班,如下午5點至晚上9點係休息時間(即不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可自由支配時間),則該日總出勤工時為10小時(正常工時8小時+延長工時2小時),未超過12小時,符合勞基法之規範。
(2)11/8:01:00-05:00點加班(4小時)另加當天8:00-17:00(8小時),該日總出勤工時為12小時,未超過12小時,符合勞基法之規範。
3.前述出勤工時之安排雖屬適法,但法律之外不外乎情理,如此分散式的排班無法提供員工適當的休息,不但會損及員工身體健康,亦會影響工作效能喔!
依正常工作時間為0800~1700看來,在輪班間隔這個討論上,是沒有違法問題的,但是非常不認同這種分散工時的方式。造成勞工沒有可以好好休息的時間,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也是這種不好的排班法。
把工作時間切割成很多段的狀況
前陣子剛好有個台南市永仁高中的類似案例:工作14.5小時只算8時 台南挨批默許「變形工時」
這種方式不見得有違法,但絕對不妥
不過仍要釐清幾個可能違法的地方
依您提及,非輪班,則公司正常工時為08:00~17:00
23:00顯然是下班回家後再回公司加班,加班原因為何?
是常態?還是有緊急突發事件?
11/7 23:00~11/8 01:00,這間斷的2小時,是下班?是休息?還是待命?
除非是下班,否則兩段加班可能要累計加班時數
甚至如果是待命,則中間2小時也應計算為工作時間
不管是休息、還是待命,11/7的加班都有可能超過12小時上限,違法了
就算是23:00第一段加班結束,下班回家
還要再看11/8 17:00後是否還有加班?若有,則同樣超過12小時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