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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三讀通過對照表
立法院於107年1月9日、10日,不斷電二讀、三讀通過,共計修正8條:第24(延長工時工資額計算)、32(延長工時之計算)、32-1(延長工時之補休,未及補休應核發工資)、34(輪班間隔)、36(彈性7休1)、37(國定假日)、38(特休及遞延休假),86條 (實施日期) 。
由於此次三讀通過,除了新增的第32-1條加班補休規定外,其餘部分只有在34條新增雙主管機關指定,剩餘的基本上就是之前行政院通過的版本。
行政院版本的評析請參此篇:
另外,有關新增32-1的影響,可參考文化大學法律系邱駿彥教授的臉書。
此次修法,正式宣告一例一休初衷走入歷史、七休一鬆綁、週休二日可能落空、輪班換休可能8小時、單月加班上限可達54小時等。大幅放寬之餘,此次修法所產生的影響,後續持續觀察。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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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我到職日104/6/01-離職日108/5/15(3年多差15天滿4年)
今年年假有14天丶(108/5/15)離職已休5天丶今天問公司 丶我還有9天年假未休完丶是否要補充9天的工支丶公司快計説一整年14天妳今年只做到5月份丶不可能9天的年假錢都算給妳丶要以月份休幾天算給我丶那這樣是合理的嗎?
感謝回應~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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