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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與法令無關,純粹在於公司要不要給予離職員工「方便」
您將離職日押在2/28國定假日
2/28為國定假日,是有薪假,當天您仍領取公司的工資
換句話說,您在2/28當日仍是公司的員工,對公司仍有一定的義務
必要時(如法令提及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公司有權停止假期,要求勞工加班
另外從勞保的角度看
即使2/27辦完離職手續,勞保退保日也應該是2/28,無法提前至2/27操作
2/28當日無法操作,最遲就是在3/1辦理退保,並將退保日押在2/28
(可參閱勞保局退保作業說明)
您於2/28當日,仍加保於公司,仍是公司的員工
除非公司於2/28退保後,還要求您3/1提供勞務
否則只是辦理手續,雙方協商同意即可
如果您3/1辦理有困難(例如要到新公司就職)
建議可向公司溝通,了解有什麼樣的程序一定得在3/1親臨辦理?
再評估親辦的必要性、與替代方案(提前辦理、郵寄)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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