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薪資不合法.申訴問題!!
請問一下,我在2017年12月17日剛到某公司上班,當初面試時說好薪水25000,而在1月領薪水時,我才領6866元,詢問人資後說,因我12月上班不滿整個月,所以用日薪算,就是有上班才有錢??
個人有幾點疑問:
問題1.12月因實際出勤上班天數是10天(12/17到12/31假日沒出勤所以不算薪),詢問人資後說薪水是以20600/30*10=6866元,這算法有無違法!
問題2.因當初面試是說好25000並無說.是要在全勤跟獎金跟伙食津貼後才25000,後面詢問人資說底薪是20600.然後在加全勤在生產獎金在加伙食津貼才有25000,因當初面試是口頭說的無任何文字證明,這樣有辦法要求公司以25000去算月薪嗎(查勞保投保薪資,公司是保25200)
問題3.像以上的情況,如有違法,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并要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單呢?
問題4.如要申訴,是否有申訴的時效呢!網上查了一下是寫30天內....但因為我是1月11日才領到薪水.才發現問題.....如果是30天內.剛好最後一天是星期日(2月11日)...如果我2月12日去勞工局申訴.那還有效嗎(有沒有假日.在順延一天)??? 會拖到最後一天..是因為現在還在等公司討論...在等人資跟老闆討論...人資說如果最後老闆OK..會在2月10號補給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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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中到職/離職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算法,可從勞動2字第0960130677號函釋看出: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所以是不分大小月,以不含加班費的月薪總額/30/8
月薪制由月薪換算日薪或時薪,都是以此公式計算
全勤獎金的確有不少企業未納入計算,實務上有點爭議,但主管機關認為應該納入計算
至於伙食津貼則並無爭議,肯定應納入計算 -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3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資遣費)
如果雇主違法屬實,自然是可以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不過由於您在此公司任職期間不長,資遣費金額有限
假設您2/11為最後上班日,並以25000為計算基礎,資遣費大約為1608元
您可能也要衡量自身利益,評估若公司不給,將花多少時間精神爭取? - 勞基法第14條第2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知悉損害結果之日」,可解讀為您最後一次領到工資時
也就是1/11知悉後,向公司反映與要求,截至2/10仍未見依法計算
可再從2/10起算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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