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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另位同事也有留職停薪問題,到職日為104/3/26,留停期間為106/7/1~107/4/9,106年度已休34小時,公司採歷年制,請問107年度公司應給多少特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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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公司算112小時,這樣時數是怎麼來的?請問要以哪個計算方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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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13到職
105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舊制特休7天*163/365+滿三年舊制特休10天*202/365=3.13+5.53=8.66天(69小時)
105/8/26留職停薪487天,視同將到職日推遲487天,以103/10/13當作年資起算日
因此,年資滿四年的時間點,在107/10/13
從105/6/13~107/10/12,都是年資滿三年的身份狀態
此外,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年資滿三年有4天差額,應補給勞工
而106/12/26復職以後,年度剩餘天數不多,與其重新切割計算,不如併入107年度計算
故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三年剩餘特休(舊制10天-105年已計給5.53天+新舊制差額4天)+滿四年新制特休14天*80/365=11.54天(約92小時)
至於留停之前尚未休完的69-59.5=9.5小時,則看公司如何處理
可考慮於106/12/26~106/12/31使用,12/31未休完則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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