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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修勞基法第36條第4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請先確認您公司所屬行業,已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
目前已知的15個行業,可參閱: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行業符合以後,依同法第5項,仍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並且公司勞工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完成以上條件之後,「例假日」可在每7天的週期內調移
意思是每個例假可以在所屬的7天週期內調移
並非在八週內自由挪移
假設您公司的八週,是從3/4~4/28
則第一個例假日,可在3/4~3/10調移
第二個例假日,可在3/11~3/17調移
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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