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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給的假是16天 我已全數休完 沒有未休完折算現金的問題,今年度開假是15天,1月休了3天,2月休了3天…那這樣 是依哪個計算方式呢?!所以若如我所敘述 這樣我到底有無權利要求?!但人資給的答案是 我要到 到職日(107/07/21)才享有全部特休 ,但這其實與法條相抵觸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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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給的資料太少,無法評估是否如您公司人資所說的「預給制」
只能從法條概略說明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從條文中可得知,是任職年資滿一段時間後,取得相對應的特休天數
因此一般會稱特休是後給的概念
依您的到職日來算,一般狀況,您一、二月所休特休是滿七年的特休
如果您公司是「預給制」
則不會等滿一年才給7日,可能是一到職就給7日特休
實際滿一年時,進到第二年,尚未滿二年卻預給使用滿二年的特休
則您今年所使用的特休,可能不是滿七年的特休,而是預休滿八年的特休
您公司是否為真的為預給制?要看歷年給予的特休天數,才能判斷
可以請您公司人資計算給您看
如果真是預給制,則為優於勞基法的制度
只要不低於法令應有的特休天數,就沒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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