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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未休完

想請問一下我是104年9/1進公司的,107年的3/15我跟公司提離職說要做到4月底,公司是走新制,所以今年度我有14天特休,目前已休了4天,那我4月底離職前公司應該要還我特休嗎?或者是說要轉成現金給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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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我有遇到101年10月8日上班108年1月27日要離職,106-107特休15天到107年12/31前全休完那我107年到108年,1月27日 特休可以幾天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休未休完,在離職時應折現
不過您公司的特休制度似乎有優於勞基法?

以週年制來看,104/9/1到職
106/9/1年資滿二年,享有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107/8/31
107/4/30離職,若都未再排休,則依法只有10-4=6天未休特休,應於離職時折算工資

如果以曆年制來看
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特休10天*243/365+滿三年特休14天*122/365=6.66+4.68=11.34天
107/4/30離職,尚未達107/9/1,無法取得年資滿三年的特休
因此只針對滿二年的部份結算
即滿二年特休10天*243/365=6.66天
已休4天,則上有6.66-4=2.66天

由此可見,不管是週年制或曆年制,您今年度都不會有14天特休
因此您公司應該是有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制度
詳細特休計算方式,需直接詢問您公司主管或是人資才知道
法令只要求依法該有的天數,未休完應折現
而優於勞基法的部份,則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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