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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動物醫院的員工工時與國定假日的問題

本人在動物醫院當獸助已兩年多

工作時間如下

 
早9:30-18:00            
晚13:30-22:00          
全天9:30-22:00          

早、晚班各別有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全天班則是兩小時的休息時間

這樣工時是否超時?可要求雇主給加班費嗎?

或是要求雇主更改每週40小時?

國定假日(清明、端午...之類)沒有休息,惟獨春節有照紅字休

在國定假日無補休,薪資上也無加給補貼,這樣是否違法?

員工人數5人(不含老闆),公司只叫我們自行至動物醫療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投保

這樣是可行的嗎?

謝謝

熱門回應

可能要先釐清一下休息時間的休息狀況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休息時間如果勞工自由支配,可不計算工作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仍要待命提供勞務,還是要計算工時的

以下假設您動物醫院的休息時間仍要隨時應付上門的客人、或動物的突發狀況
休息時間納入計算工時
則早/晚班工時8.5小時、全天班工時12.5小時
以週休二日來說,沒有依變形工時制度調移工作時間而產生空班的狀況
所以正常工時均為8小時,超過正常工時應計給加班費
因此早班、晚班,應各給付半小時加班費
全天班有超過單日工時上限12小時的違法狀況
但4.5小時的加班費仍應計給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未給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4條
國定假日也是有薪假,除非有協商調移,換別天休
否則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一倍工資
以上違法事項,罰則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各處2萬~100萬罰鍰

五人以上已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未替勞工投保,罰則在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如果未投保,讓勞工無法申請應申請到的勞保給付
這損失金額要由雇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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