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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雇主將離職日提前的問題,可先參閱底下這篇:
【宇恒週報】 勞工自請離職並依法提前預告,雇主得否片面提前終止契約?
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
雇主有需要,可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提前,但不能單方面決定提前
除非雇主有其他充足理由,對勞工資遣或解僱
否則片面提前,視為受領勞務遲延,依照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勞工提出離職後,經雙方協商,勞工同意將離職日訂於5/31
則雇主要再次變更,仍然要重新經勞工同意
如果雇主想片面提前,只有兩種方式:
1.免除勞工的出勤義務,但是工資仍要發到5/31
2.改以資遣或解僱方式處理,但要有合法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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