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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

100/6/15到職在107/3\31離職未滿一年,就沒有15天的特休假?

也沒有依比例折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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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5款: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特休資格的取得,有兩個條件
1是工作滿一定期間,也就是看年資,年資未滿,就無法取得
2是繼續工作

100/6/15到職
106/6/15年資滿六年,享有特休15天,使用期間至107/6/14
只要106/6/15當天在職,就取得15天特休的全數資格,沒有依比例計算的問題
107/3/31離職,滿六年的15天特休,若未休完,應於離職時折現

同樣的
即使107/6/14離職,當天結束,年資滿七年,但也只符合條件1
必須是107/6/15當日仍在職,才能符合條件2,取得年資滿七年的15天特休
沒有依比例計算的問題

除非採曆年制,將週年制天數依比例拆開,分段給予
這樣離職時,才有依比例算回週年制的狀況
但離職時未滿七年,仍然不會取得年資滿七年的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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