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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自即日生效
以下資料來源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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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勞動條3字第1070131130號
主 旨: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公假
政務次長 蘇麗瓊 代行
特殊型態 |
得調整之條件 |
行業 |
一、時間特殊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1.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石油煉製業 |
二、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
三、性質特殊 |
(一)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1.製造業 2.水電燃氣業 3.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旅行業 5.海運承攬運送業 6.海洋水運業 |
(二)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
1.新聞出版業 2.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3.廣播電視業 |
|
(三)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1.石油煉製業 2.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鋼鐵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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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3.冷凍食品製造業 4.製冰業 5.海洋水運業 6.船務代理業 7.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8.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
|
四、狀況特殊 |
(一)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1.製造業 2.設計業 |
(二)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
屠宰業 |
各位勞工朋友,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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