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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故是否可以要求提供二帳戶,加班費與工資分開給?
其實是可以的,只要雙方有所約定就好。
而依據同法第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綜合起來,新制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雇主應每月註明於薪資明細中,且薪資明細需紀載工資總額即產生方式(即加班時數與加班費數額),以上皆為防止不肖雇主與提醒勞工的程序,當然,實務中有許多雇主不會這樣做,並不一定是為了規避,許多是因為不清楚法令。
而若公司有匯款可以作為有加班的證明(由薪資反推),其實立即就能得知是否有照實投保及提繳退休金,若以現金給付的方式,則可以透過出勤紀錄來確認是否有低報/短提繳。
若有低報,可向勞保局檢舉,查證屬實後,勞保局會要求限期改善(補足),勞保部分有相對應的懲處。
勞動法其實是相當保障勞工的,但很多勞工不清楚,這並非勞工之過,故現在有很多平台能發問,多問多學總不會錯,但重點仍是勞工應該自己保護自己,如週六、日出勤,是否有打出勤卡,或以其他方式留下證據,不然屆時雇主堅持說沒有(但週一至週五皆有詳實的出勤紀錄),勞工也無從舉證,就訴訟而言會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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