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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77)勞動二字第 14423 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所以如果基本工資內含全勤
請假/遲到扣了全勤獎金,就可能會有低於基本工資的問題
目前基本工資為22000
請2天事假後的工資=22000-(22000/30*2)=20533元
依您所計算您公司的薪資
約定的月薪總額為18500+1000+2500+5000=22500
扣掉事假和上半月全勤1900,剩餘工資為20600
若僅以此例來看,尚未違反上述函釋
不過這是因為只扣上半月的全勤500
此500恰好在22000之外
換句話說,如果上下半月各自的500全勤均被扣,肯定有低於基本工資的問題
您公司的薪資結構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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