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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排班制月薪

請問員工月休8天月薪38000排班制,12/6下班離職,12/1-4上班12/5-6休假,請問薪資應該算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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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只是要注意做好離職交接
若未交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是可以循法律途徑求償的

月中到離職,可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例假日、休息日,都依法工資照給
所以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12/6下班提離職,契約終止日在12/6,在職6天,理應計算6天的工資

不過提醒您,雖然勞工的離職預告沒有罰則
餐飲業可能要交接的工作也不多(實際要看雇主)
但是不論是提離職立即生效、或是休完假立即離職
都極易引起雇主的情緒反彈
不排除有影響未來工作機會的可能性
建議儘量避免如此匆促果決的離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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