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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如何計算? ∣ 簡文成專欄

部分工時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如何計算? ∣ 簡文成專欄-名師好文

問題:

部分工時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如何計算?


回覆: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立法意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均應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亦定有明文,而同法施行細則既係為補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謂原領工資之說明,並分別就日薪制、月薪制而為不同規定,其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自得援引適用。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條文既謂「原領工資」,則勞工依該條款規定所得請求之原領工資補償,自不應超過未受傷情形下正常工作可能取得之工資(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參照),此乃法條文意理所當然之解釋,蓋在法律解釋上,始於文意,終於文意。


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據計算原領工資補償時,應視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計算方式,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辦理,倘該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係按時計酬,並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4小時者,原領工資補償數額應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4小時核計,而依勞動部106年9月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時薪制勞工之每小時工資至少應達每小時基本工資140元註1。 


論者有謂,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即便每日正常工時未達法定8小時,於其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仍應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乘以8小時核計,顯係誤解法令,並有勞動部107年11月29日勞動條2字第1070028539號函:「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25日勞動3字第0980080914號函說明二略以:「若勞工其職業災害前一日係為休假日或例假日,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至部分時間工作者,如其每日工時不定,縱其每日工時未達法定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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