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您的問題有兩個層次
首先,離職日是可以押在2/28,以整月計薪的
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基本上不受例假日、休息日影響
只是要注意做好離職交接
若未交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是可以循法律途徑求償的
至於勞健保退保,也可參閱勞保局的退保規定:
二、退保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投保單位應於員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所謂離職之當日,是指在職最後一日。員工離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投保單位應於假日之次日申報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其退保日期即得更正為離職當日。
如果押在2/28離職,可於假日之次日(3/4)申報退保,並附上離職證明即可
不過離職日雖然以勞工聲明為主,但法令並未賦予勞工任意變更的權利
一旦聲明,要再更改離職日,就要經雇主同意
在這狀況下,有可能的確計薪至2/27
可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從文中可知,二月比較特殊
既然是約定為月薪制,已計30天工資
則破月時,應按出勤日數再加上1~2天的工資
也就是您第二個計算方式,直接以30天扣掉未出勤服勞務的日數
(其他大小月的問題,同樣參閱沈以軒專欄)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