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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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金及勞退提撥問題

您好 

1.請問福利金這樣扣合理嗎?

11月薪46000 福利金扣230
12月薪46000+10799=56799 福利金扣284
(12月被資遣 故內含未休特休假換算的錢)

2.勞退公司提撥6%
11月.12月申報工資都是45800
但為何公司12月提撥會只剩2290?看之前月份都提撥2748?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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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一下
薪津內包含加班費嗎?
所以加班越多相對福利金也會扣的越多嗎?

我能理解他12月扣福利金
但為何要連未休特休換算的錢也包含在內
如果這樣也算工資的話_

那這樣來講我的資遣費平均6個月
就應該是(46000*5+56799)/6=47799來算囉?

首先要釐清一點:公司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如果未成立,扣福利金是違法的
如果有成立,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第1項: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這些福利項目與發放方法,應該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制定,而非公司
職工福利委員會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公司只是代扣福利金而已
勞工提撥的部份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目前看您的扣款金額,並沒有逾越這個比例

福委會帶有互助性質,本來就不是每一項福利,一定每個人都能領到
例如婚喪喜慶的補助金
所以一般只能儘量做到「條件符合的,就能享有福利」
而也有可能部份員工,領到的金額可能超過繳交的福利金
在扣福利金時,並不會因為離職當月而有不同
因此按照您當月所領薪資總額計算0.5%,並無不妥

如果您公司採勞健退三合一申報
而您的申報提繳薪資級距為45800,理應提繳金額為2748元
至於為什麼12月會較少,詳情可能要詢問您公司
猜測「有可能」是因為12月在職並非整月在職
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若未依法給預告期,也要給予預告期工資
假設公司於12/11聲明資遣,年資滿一年,依法預告期20天,工資應給付至12/31
公司若預告期未給到20天,只給14天(可能為了資遣預告),但仍要支付20天預告期的工資
因此會發生12/25退保,但是薪資仍整月計算的狀況
當12/25退保,則勞保和勞退提撥就會只有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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