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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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資遣

目前工作剛滿半年,
今日下班前5分鐘主管無預警的給一份離職單,並以不適用要我填寫。
我一表示並非自願離職,主管才請人資對我做說明。
人資說明會開立非自願離職單和資遣費年假和未休假費用給付等,勞基法規定費用都會給予。
雖然法規上該給付都會給予,
但工作半年內工作上未有過懲處,也未對工作上有過輔導或改善的要求,
就突然以不適用資遣,雖會給予資遣費等,
但這合法嗎?
公司用這方式資遣是已無意願再任職,
但資方只要把該付的錢給付後就可隨意以不適用資遣員工嗎?
如已違法,一定要做“提告”資方才會有懲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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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第二項,工作滿二年,可以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不適用離職書,二張離職書嗎?
如果公司不願開立,是否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告發嗎?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預告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為工作對每個人都很重要,沒有工作就會沒有收入來源,所以在勞基法中,雇主若是要依法資遣勞工,會依據這個勞工的年資,要事先跟勞工做預告,只有三個月內沒有預告期,但三個月內仍然有資遣費的。

 

對某些公司而言,似乎認為有給預告期,有給資遣費,這樣就合法了。其實不然,即使是資遣,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五款,或第13條但書,或是第20條的規定,否則即使是給予了資遣費,仍然有違法資遣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各款如下,這些狀況都要預告並給予資遣費: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其中要注意的是,若是用第四款資遣,「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也必須要證明雇主另外有善盡安置的義務,否則資遣違法。

 

可參 :『曹新南專欄』判決:未善盡安置義務,資遣違法

 

而最多雇主使用的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這裡務必要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白話來講,因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對於勞工可說是最嚴重的懲罰,會讓勞工的生計發生困難,所以應該是雇主其它的措施都進行了,真的沒有辦法了,才能夠採用的做法。

因為雇主僱用勞工,當然是希望勞工提供勞務,而能達到雇主的經濟目的,所以如果這個勞工沒辦法達到,當然對雇主而言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但是,雇主要這個勞工離開前,是否已經有加強教育訓練、輔導改善、或是有其它的非解僱的懲處、適合的職務調動等等,若是都沒有做,而是直接向勞工表示要資遣,這就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有違法資遣之虞。

 

若是雇主違法資遣怎麼辦?

首先,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向雇主表達仍要繼續工作的意圖,也可以直接去勞務提供地所屬的勞動(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有勞資爭議狀況,不見得就是請求恢復僱傭關係,可能請求事項包含了工資、資遣費、加班費、或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勞退提撥的差額等等,具體的要看每個個案實際狀況。

最後,再視調解狀況看是否和解或是要再進一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或是「請求資遣費等」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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