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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月薪制計算

本人是月薪制24k,2019二月中提辭職,到月底有出勤6天,公司是週休二日,而老闆娘說六日不給薪,跟其他人比出勤天數太少、不公平(但內勤只有我和一個會計而已),結果三月領薪才快4300,過年期間的國定假日根本沒有算入,這樣是違法的嗎?還有我並不是故意挑二月離職,原本就想年後換工作,直到月底交接好才走人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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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雙方約定為月薪制,給薪方式即應以月計薪,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一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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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請先確認您公司的國定假日是否有調移?(事先約定換別天休)
(注意,不可與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所以一定是在例假日與休息日之外,增加排休天數)
如果有調移,則2/4~2/7出勤,不會有加班費
如果沒有調移,則2/4~2/7出勤應給加班費

若為雙方約定為月薪制,給薪方式即應以月計薪,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一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我國目前明令基本工資最低數額為2,3100元,您三月份領受工資明顯低於前揭金額,且前揭金額係「最低」標準,若勞資雙方約定優於此標準(約定約薪高於基本工資),從其約定。

簡單說,月薪工作者,除事假、病假等未出勤狀況外,雇主皆有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給付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且依照勞基法第39條前半段: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國定假日)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該條已明確說明,例假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期間工資雇主皆應照給,故前公司所主張六、日與國定假日不給薪資已明顯違反法令強制規範。

 

離職部分,若已有完成交接,則不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終止勞動契約本就是由一方發動即立即生效,並不需要他方同意,您既然已完成交接,後續應難有其他離職所衍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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