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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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連續曠職三日

您好:請問員工4/1到職,4/2、4/3及4/8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4/4-4/7清明連假,已電話聯絡且信件通知,皆無回應,4/8予以解僱。請問薪資計算也是照常算到4/8嗎?還是可以只發4/1報到當天薪資呢?謝謝!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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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月中到離職,可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例假日、休息日,都依法工資照給
所以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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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時薪人員是有出勤才有薪資,沒有出勤就沒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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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曠職超過三天(連續),公司可以開除員工,曠職三天,只能扣曠職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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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曠職,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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