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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算法

請問到職日83/1/1,於108/4/30退休,108年度已請休30天特休(公司說:休107年度)

因為今年是工作至4/30,是否可跟公司請休1/1~4/30的特休部份嗎?

工作25年(1~16是舊制,17~25新制)

 

熱門回應

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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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是用來免除工作日正常工時的出勤義務

勞動部已有試算網頁您可先算一下,可前往參閱: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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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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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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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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