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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四休二國定假日出勤規範

請問班制:做四天休二天,工作日每天工時10小時=8小時正常工時+2小時加班工時,請問以上班制 ,未將其他天的正常工時調配於工作日,是否不屬於變形工時?

如不屬於變形工時,以上班制

1.出勤日遇國定假日,出勤需要給加班費否?

2.出勤日遇國定假日,未出勤需要請假否?

3.休息日遇國定假日,需要給予補休否?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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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參閱: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之行業 

若採用四週變形,要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取得四週變形資格後,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
(一個月不只四週,故應該至少會跨2個的四週班表)
四週內要有四例四休,四週工時上限160小時
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接著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允許將工作日的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例如將週五的8小時,平均分配調移至週一~週四的第9~10小時
則週一~週四的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不計加班費
但週五就會變成無工時、無工資的「空班」
也就是當週會有一例一休一空班,共3天免出勤
如果班表上沒有空班的存在,就表示未調移
每日超過8小時就要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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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所以要先看您公司是約定調移?還是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如果勞工選擇補休,則離職時未休完,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如果已事先同意調移,在有確明調移日期的前提下,「原則上」離職不用計算加班費
不過最好有勞工同意調移的書面證明(同意書、或是在公告底下簽名)

國定假日(紀念日、節日)畢竟都有習俗節慶上的意義
雇主既然已經剝奪了勞工的習俗節慶,不建議再輕易剝奪勞工加班費或補假的權利
建議:

  1. 即使公司有經營需求,需要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
    約定調移時,儘量不要調移太久
    儘可能在同一變形週期班表內調移
  2. 為避免勞資爭議,維持雇主品牌
    若國定假日調移較久遠,建議契約終止時,回到未調移的狀況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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