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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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上班規定不可以打卡,可以申請加班費嗎?

106/9進公司上班,公司規定每個月必須輪上星期六的班兩次。

 
106年基本工資為21009,一開始談好工資是23,000,領薪水時公司的計算方式列為:
底薪21,009+職務津貼1,991-勞健保=xxxxx
106/12,因為老闆說工作內容比較熟悉上手、較能獨立作業了,加薪2,000,變成25,000
領薪水時的計算方式列為:
底薪21,009+職務津貼3,991-勞健保=xxxxx
107/1/1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領薪水時計算方式列為:
底薪22,000+職務津貼3,000-勞健保=xxxxx
108/1/1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領薪水時計算方式列為:
底薪23,100+職務津貼1,900-勞健保=xxxxx
 
雖然公司勞健保皆指投保最低薪資,而因基本工資一年一年調高,個人需繳納的勞健保費用越來越高,實際領到的薪水一年比一年少.......
 
禮拜六上班不給打卡又不給加班費,如果有事情沒辦法上班的話,還會扣薪水,想請問,可以跟公司追討加班費嗎?向公司要的話,如果公司說加班費已經包含在職務津貼內了,這樣是可以的嗎?
熱門回應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處9萬~45萬罰鍰
就算是是勞動部指定的責任制工作者,也同樣要有出勤紀錄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五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從該條文可明確知悉,出勤時數以分為計算,故即使出勤一分鐘,亦應給付一分鐘之勞務報酬,雇主不可片面主張延長工時(加班)以每小時為單位。

 

2

加班費當然不能當作職務津貼,經常性給與之津貼要算工資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加班:即是「延長工作時間」,所指的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

 

3

如果倒扣,可能有工資未完全給付的問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4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覺得權益受損,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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