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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司機可以連續上班幾天?|法操

客運司機可以連續上班幾天?|法操-一例一休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最近交通部公路總局邀請勞資雙方代表參加會議,討論是否開放客運業納入勞動基準法(下同)第36條第4項可調整例假的行業,新聞稿中說明雙方取得共識,在特定假期期間內可以調整為「工作9天必須休1天,例外得再加1日(即工作10天必須休1天)」,這樣的開放會不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勞工可以連續上班幾天?

關於勞工可以連續上班幾天這個問題,早在民國(下同)75年的時候,內政部就有函釋說明當時的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意思是勞工兩個例假之間應該間隔6個工作日,也就是最多連續工作6天,但在符合特定情況下可以更動。因此許多行業依據這個函釋,大多在「徵得勞工同意」情形下,以兩週為單位調整例假日(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假),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

後來在105年5月發生了超商上大夜班的員工已經連續上了8天班,店長卻不給休假,該店員憤而報警讓警察來顧店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勞動部因此在105 年 6 月 29 日,將內政部75年的函釋廢止。

但由於某些職業和工作特性,像是旅行團、勞工到國外出差等等,都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和必要,勞動部在105年9月又公布了另一個令釋,開放在三種例外情況下可以調整例假,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107年1月勞基法修正第36條,改成在法條中第4項、第5項明文規定,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人數超過30人者要備查」的情況下可以調整例假,調整後勞工同樣最多只能連續工作12天,並在同年2月將105年9月的令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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